集體土地使用證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土地使用證是經國土資源登記部門依法審查核實的土地使用權憑證,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這壹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怎麽辦理?
1,應用
(1)農村村民個人向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復印件。
(3)土地權屬材料(1982年5月14日前,提交村、隊權屬證明;1982年5月14之後,提交農村建築使用證;1997年4月以後,提交農村建房申請,農村建設用地批文等。
2.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對申請人的土地進行地籍調查,進行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勘界,相鄰土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並繪制土地草圖。
3.回顧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由縣國土局進行審核,看土地材料是否合法,土地界線是否無爭議,土地面積是否準確。
4.同意
經審核符合“土地面積清楚、邊界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的原則,可以批準公布。公布後壹個月內沒有單位和個人提出異議的,由縣人民政府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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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