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第壹條為了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個人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績效考核。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所需的經費。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煙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