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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關於機動車輛保險的法律法規?

關於妳問的機動車輛保險法律法規,包括以下內容,保險人對被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不負責賠償:(1)自然磨損、腐蝕、故障、爆胎;(二)地震、直接供油、自燃和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三)本車所載貨物因撞擊造成的損失;(四)兩輪輕便摩托車在停放期間翻倒、丟失的;(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造成損失擴大的。被保險車輛造成的下列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不論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都不負責: (壹)被保險人所有或者委托的財產;(2)由私人個人承包的車輛及其自有或代管財產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3)該車輛上的所有人員和財產;(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1)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查封、沒收;(二)競賽、檢測、出廠修理;(三)駕駛人飲酒、吸毒、被下藥且無有效駕駛證的;(四)保險車輛牽引未保險車輛等牽引物或者未保險車輛牽引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被公安部門偵破後;(六)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照書面約定履行支付保險費義務的;(7)保險車輛整體被盜、被搶或被劫,在此期間發生損壞或零配件丟失,以及第三者的傷亡或財產損失。第六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壹)保險車輛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等間接損失;(2)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的故意行為;(三)因保險事故造成精神損害的任何賠償;(四)計算機2021年問題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失;(5)保險不承保的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第七條車輛的保險價值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照保險時的保險價值或者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第八條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5萬元、654.38+0萬元、20萬元、50萬元、654.38+0萬元五個賠償檔次,投保人可自願選擇投保。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者賠償限額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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