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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等級和賠償的處理流程

法律解析:1,工傷申報程序2,工傷認定程序3,工傷鑒定程序4,協商賠償程序5。如果勞動仲裁程序無法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可根據《勞動仲裁條例》提起仲裁程序。6.法庭審判程序7。執行程序仲裁或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費的,可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出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8.投訴程序。只有在用人單位已經在工傷保險機構為勞動者辦理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這個手續。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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