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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是指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規範土地產權制度管理活動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各種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林地、草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認,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的確認,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