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配方案應當按照下列審批程序制定:
分配方案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組長組織召開村民會議,綜合征求村民意見後擬定;
並提出分配方案報村三委(村委會、黨委、監委)研究同意後,再報上級部門(鎮政府或社區局)審批;審批通過後,由包村幹部負責在各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公示期屆滿,未發現和收到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侵害公眾利益的情況;在實施分配計劃之前。
村級集體資產的分配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保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所謂集體組織成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出生在本村且戶口未遷出;
2.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
3.村民依法辦理收養手續,戶口遷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人依法將戶口遷入本村,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5、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依法享有的權利。
擴展數據:
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分配,嚴格遵守“十不準”原則,確保分配資產的安全。
1.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或者轉移村集體貨幣資金和實物資產;
2、不準隨意出售固定資產;
3.不允許隨意進行資產租賃等經營活動;
4.不準突擊村支薪人員,擅自提高報酬;
5.黨員幹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私分、侵占村集體資產;
6.不準突擊花錢、公款吃喝、請客送禮或以考察為名組織公款旅遊;
7、不準拖欠或侵占村集體資金或財產;
8.不得隱瞞、隱匿、遺漏集體資產;
9、不準虛報、偽造債權債務;
10,不準損壞村集體賬冊、報表等檔案。
人民網——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