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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緊急辭職的規定是什麽?

勞動法裏沒有所謂的緊急辭職。

壹、關於辭職時間:

1,試用期提前3天。

2、試用期滿正式工作後,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如果是和單位協商好的,可以在約定時間內辭職。

二、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

(2)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身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約定服務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數據:

承擔違約責任有兩種方式:

1,損失賠償方式,即約定違約方賠償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約定違約金,這樣的話,要註意具體金額要根據員工的承受能力來定,這樣才不會出現明顯的不公平。

另外,所謂違約,不是壹般的違約,而是嚴重違約,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比如員工違約、單位違法解除員工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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