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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捕魚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禁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破壞漁業資源。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重點保護漁業資源的種類及其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止捕撈的育雛親體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限額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進行捕撈。水生動物重點產區調水時,應采取措施保護魚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漁業資源的種類及其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壹條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止捕撈的育雛親體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限額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進行捕撈。

水生動物重點產區調水時,應采取措施保護魚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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