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履行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如果妳簽了字,妳就必須履行。
4.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不計入在職期間的月工資,也不是1/3-2/3的上半年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3.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競業禁止的補償如下: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支付形式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壹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履行完畢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提前壹個月通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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