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之間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
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因其勞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都屬於勞動關系的範疇。
從狹義上講,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勞動關系是指依據國家勞動法規的勞動法律關系,即雙方由壹定的勞動法規規定和確認的權利義務聯系在壹起,其權利義務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1.勞動關系可以通過勞動合同來認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成立:
(1)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終止需要註意什麽?
1.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強迫對方續訂合同的。企業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無任何附加條件;
2.合同期滿後,雙方既不續簽合同,也不解除合同,繼續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源於雙方或壹方法律意識淡薄;
3.雙方辦理續保手續時違法或手續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