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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遮擋耕地的補償

建築物對耕地的遮陽補償按建築高度1.1至1.5的比例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二條物業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原因使用相鄰物業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沒有具體的補償,但如果能拆除,可以要求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要求適當補償。

當事人的采光權是否受到侵害,壹般以房屋日照時間的長短來決定。至於距離,當事人現在可以查到房子是否取得合法手續,是否有施工許可證和規劃許可證。

擴展數據:

國家遮陽法有哪些明文規定?

1.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從外界獲得適度的光照,大於日照範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現階段壹般以《民法通則》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相鄰權為主體。

2.《物權法》規定(第89條)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相鄰當事人之間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步伐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部分開發商違規超規劃,導致新建住宅樓層高、密度大;

有些人甚至為了方便而亂建建築,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采光,使“日照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物權法》明確保護居民的通風、采光、日照,也就是說,相鄰當事人應當以不妨礙為建設前提。

3.《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4.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居住建築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和密度、布局、組團組合、空間環境等因素。

住宅間距應在滿足日照要求的基礎上,兼顧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敷設和避免視線幹擾等要求確定。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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