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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擾民的法律規定

有關擾民的法律法規如下:

1,房地產業主樓內專有部分產生的噪聲;

2.廣場等公共活動空間產生的噪音。

擾民是指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人利益的方式,壹般指噪音擾民。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有關法律法規,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按照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允許的室外噪聲水平是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但實際上超標的情況非常嚴重。

綜上,凡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8條

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289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290條

物業所有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291條

房地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2條

房地產權利人修建、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3條

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棄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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