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5年9月1995日頒布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於2006年6月365438+10月0日通過,並將於2007年6月65438+10月0日起施行。其主要目的是通過金融監管的專業化分工,進壹步加強銀行監管,降低銀行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4年5月19954日通過,自2005年5月1996日起施行。
票據法是調整票據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為了有效保護票據的使用和流通,保護票據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國家制定了《票據法》,專門調整票據關系。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3月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996 65438+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3號公布,2008年8月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