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房屋買賣時,房屋所占面積的土地使用權也會隨之轉移,也就是所謂的“地隨房走”。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後,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然後,買賣雙方持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證件,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土地使用權證書。至此,土地使用權隨著房屋買賣發生了變化。2.房子買賣雙方都已辦完過戶手續。此時雙方可以解除合同嗎?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這樣,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就可以解除合同,即使房屋已經過戶。三、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壹方以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能成立嗎?我國《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產權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由此可見,對於房屋買賣雙方來說,只要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是否在登記機關登記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對合同生效時間有約定或者在合同中有其他約定,合同成立時生效。因此,我們不能因為沒有辦理變更登記就主張合同無效。4.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果買受人拖延支付購房款,出賣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未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終止權消滅。”因此,如果房屋買受人延遲支付房款,出賣人可以先要求其履行合同並支付房款。如果買方在提出要求後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付款,則賣方可要求終止合同。另外,撤銷權有壹定的期限。5.出租房屋出售後,出租人是否有繼續居住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間因買賣、贈與、繼承發生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可見,租賃的房屋是出售的,出租人有繼續居住的權利。結合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商品房買賣有哪些法律規定?最重要的問題是房屋出售過程中的細節。對於房屋交易來說,更重要的是要有房屋的所有證。此外,房屋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期限和日期等信息也需要及時更新和重新發布。以上是房屋買賣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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