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壹審判決、裁定的部分內容,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限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或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行政訴訟當事人也享有上訴權,上訴期限與民事訴訟相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根據案件的性質及其具體情況,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訴期限為(1)反革命案件和貪汙等其他壹般刑事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二)殺人、強奸、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威脅社會治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死刑的,不服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三日;上述案件的被告人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或者案情復雜,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不完全清楚的,不服判決的上訴期仍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仍為五日。(3)***同壹犯罪案件所有被告人未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的,全案被告人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統壹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統壹為五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未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提出抗訴的,第壹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執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再次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