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合格的教師,應當予以辭退,並對被辭退人員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償。應建立民辦教師保險和福利基金,完善民辦教師退休辦法,使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條件的地方,民辦教師離崗退休可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從23號文件的規定來看,國家對民辦教師的政策是比較明確的,各地落實的力度也比較大。
2022年國家對原民辦教師不出臺新的補貼政策。關鍵是抓好過去政策的落實。2011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央聯合下發(2011)8號文件,即《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這個文件既是解決當前我國民辦教師問題的最新文件,也是解決當前民辦教師問題的指導性文件,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首先是辭退補償。辭退民辦教師時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償,在國務院32號文件(1997)中已有明確要求,8號文件規定的措施和方法更為具體,即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照本人代課或民辦教師的時間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根據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職工月平均工資綜合確定,但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納入社會保險。意見要求,充分考慮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繳費,將其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當地低保和醫療救助。
綜上,2022年民辦教師沒有新的補貼政策。民辦教師補貼政策的關鍵是按照國務院32號文件(1997)和鮫人8號文件(2011)的規定執行。對當時未能給予壹次性補助的要落實,對離崗退休的老弱病殘民辦教師要采取切實措施保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