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和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指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都應受到平等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3.罪刑相適應原則,即刑罰的輕重要與犯罪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4.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刑法的特點:
1.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其他法律規定壹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後果;
2.壹般的部門法只調整和保護某壹種社會關系,而刑法調整和保護廣泛的社會關系;
3.壹般部門法對壹般違法行為也適用強制方法,但其嚴重程度輕於刑法規定的處罰;
4、刑法是補充性的,即只有當壹般部門法不能完全保護某種社會關系時,才會受到刑法的保護;只有當壹般部門法不足以約束某種危害行為時,才能適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保護的合法權益也受到刑法的調整和保護。
綜上所述,作為壹個國家的刑罰體系,不是幾種刑罰的簡單羅列,而是壹個宏觀而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因此,要真正探索和解釋刑罰的目的,就必須系統地、全面地考察整個刑罰體系,研究其各個組成部分的運行機制,而壹個國家刑罰體系各個組成部分運行機制的基礎就是刑罰權。換句話說,國家之所以能夠制定、適用和判斷刑罰,是因為它享有處罰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
刑法平等適用的原則是對任何犯罪的人適用法律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