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三種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應當將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法律證據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是指賦予公證機構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憑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
3.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通過公證才能成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成為相應法律行為成立、變更和終止的必要要件。
公證機構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公證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兩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需的資金。
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銷毀或者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三)詆毀其他公證員、公證員或者以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足以推翻公證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第三十七條經公證的以支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