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判決作為壹種法律行為,屬於壹種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之壹。可以在原被告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壹般是法院)依法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法官,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法官的作用是不同的,但要求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的影響或約束,依據法律公正無私地裁判案件。
審理民事訴訟,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法官,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幹涉。法官應該是獨立、中立的第三方,擁有法律管轄權和自然管轄權。
法官應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允許徇私枉法;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七條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八條法官的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和司法協助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審理的案件負責。
第十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案解釋法律,增強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