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內設置影響機動車停放的障礙物。經批準從事道路停車泊位經營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有責任維護道路停車泊位區域內的停車秩序,並接受轄區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對外經營收費的專用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收費手續,並按照規定的標準收費。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停車收費項目或超標準收費。針對違法停車,通告明確。凡占用人行道、廣場、公共綠地違規停放機動車的,將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反規定占用車行道停車或者擅自在車行道內劃設停車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1.道路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人行橫道和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2.禁止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外的路段停車。
3、* * * *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以及距上述地點30米以內,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準停車。
二、對普通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
1,醉酒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者拘留15日,吊扣駕駛證12個月,記12分。
2.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處200元罰款或者拘留15日,吊扣駕駛證12個月,記12分。
3.挪用、出借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處200元罰款或者拘留15日,記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