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正式實施。《黃河保護法》是中國第二部流域法,於2022年6月30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此前,我國首部流域法《長江保護法》已於20265438年3月1日生效。
《黃河保護法》包括總則、規劃與控制、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與集約利用、水沙調控與防洪安全、汙染防治、促進高質量發展、黃河文化保護與弘揚、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 11章和122篇文章。
法律明確,國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修復,堅持保護與修復相結合,實行自然修復為主、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國家加強黃河流域環境汙染的綜合治理、系統治理和源頭治理,推進重點江河湖泊的綜合治理。
保護黃河的參考對策如下:
1,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牢固樹立山清水秀是無價之寶的觀念,順應自然,尊重規律,從過度幹預和過度利用轉向自然恢復和休養生息,改變黃河流域的生態脆弱性;優化土地空間開發格局,註重保護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不盲目追求經濟總量;調整區域產業布局,將經濟活動限制在資源環境可承受的範圍內;發展新興產業,推進清潔生產,堅定走綠色可持續高質量發展之路;
2.堅持量水為主、節水優先的原則。把水資源作為最大的剛性約束,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合理規劃人口、城市、產業發展;協調優化生產生活生態用水結構,深化用水制度改革,運用市場手段倒逼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節約集約轉變;
3.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黃河流域上中下遊不同地區的自然條件差異很大,生態建設的重點也不同。要提高政策和工程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分區分類推進保護和治理;從當地實際出發,強化糧食能源基礎,因地制宜推進特色產業發展,培育經濟增長極,打造開放通道樞紐,帶動全流域高質量發展。
綜上所述,黃河保護法以水為核心,以河為紐帶,以流域為基礎,整體推進景觀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更加註重保護與管理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調性。該法面向黃河流域存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安全性和約束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保障黃河安瀾,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和弘揚黃河文化,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各類活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本法所稱黃河流域,是指黃河幹流、支流和湖泊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陜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的有關縣級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