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錯誤退稅;
2.退稅減免;;
3.結清並結清退稅
4.其他退稅四類退稅。
二、“誤退稅”的具體核算範圍是因征收單位錯收或納稅人錯繳而應退還給納稅人的稅款。
在實際征收過程中,由於雙方的疏忽,如計算錯誤、錯誤使用稅目和稅率等,導致征收單位多收稅款,或者納稅人多繳稅款。對於這些應退的多繳多得的稅款,稅務機關統壹在“誤退稅”的類別下進行核算,所以“誤退稅”是稅務機關計算多繳稅款退稅時使用的專用術語。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2016)第八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
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可以從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中扣除。如果不能完成扣除,則結轉下期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以預繳的稅款抵扣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出國所在地繳納的增值稅可以抵扣。納稅人當月預繳的增值稅,可以在下月申報時扣除。
擴展數據:
基本規則
1.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
2.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4.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5.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確定的稅種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然後可以向上壹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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