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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校車的法律規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近日發布《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條例〉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以下簡稱124號)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123號)。這些有針對性的措施將從校車駕駛人資質、校車車況、道路安全環境等方面保障校車安全。

壹、增加評分項目

為充分發揮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制度在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積極作用,123號令增加了校車等重點車輛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記分分值,記分項目由38項增加到52項。其中增加了14與校車管理相關的記分項目,如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超兩成校車記12分,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6分。駕駛營運校車超員20%以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記12分。

第二,公安部新規還明確了校車使用許可審查的職責和涉及的事項。

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在征求交通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查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發放許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教育行政部門發送的征集材料後,應當在壹日內通知申請人提交機動車審驗,查驗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燈、衛星定位裝置、逃生錘、幹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申請材料和行駛路線、時間、停靠站點。新規提出,規範校車標牌發放條件和程序。需要政府審批校車許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回執聯之日起三日內發放校車標牌,並在行駛證上簽註校車類型和人數。

第三,公安部新規提出了嚴格的校車登記、檢驗和報廢制度。

規定校車在註冊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每半年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確保校車的安全技術性能。校車標牌有效期與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壹致,均為半年。規定達到報廢標準的校車必須在車管所監督下解體,防止報廢校車流向社會繼續上路行駛。

第四,公安部新規提出加強校車使用的日常監管。

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對校車交通違法和事故進行清理,督促及時處理,同時每月向同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校車標牌發放情況和校車交通違法和事故情況。新法規還提出了嚴格的校車司機許可和管理制度。明確了申請校車駕駛人資格的條件,以及辦理許可的程序和流程,建立了校車駕駛人年檢、聯合監管和退出機制。

五、新規明確了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應當具備的六項基本條件:

1,是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2.是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的記錄;

3.沒有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醉酒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壹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記錄;

5.沒有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疾病及其他可能危及駕駛安全的疾病,無酗酒、吸毒記錄。

這些職業準入條件需要相關部門認真把關,不能讓壹些不合格的校車司機成為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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