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參加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具備五個條件:
1)擁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員工。
3)未處於被責令停業、取消投標資格、財產被接管、凍結或破產狀態。
4)近三年內沒有欺詐中標、嚴重違約和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中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作出壹些規定,並據此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投標人必須滿足這些要求才能成為合格的投標人,否則,招標人有權拒絕其參加投標。同時,《招標投標法》還禁止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以及對潛在投標人的歧視性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二)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國家指定的其他媒體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第十七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
第二十條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權獨立訂立合同;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不處於被責令停業、被取消投標資格、被接管、凍結或破產狀態;
(四)最近三年內沒有欺詐投標、嚴重違約和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在資格審查過程中,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手段限制投標人數量。
第二十壹條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