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對人類行為的定義非常模糊。壹般只要求人們做或不做某些行為,沒有設定明確的行為模式。它的約束性和強制性不像法律那樣嚴厲和明顯。它的實施和實現不依賴於國家的強制力,而主要依賴於輿論和社會評價的力量,依賴於人們內心的信仰、內心的修養、傳統、習俗和社會教育,依賴於人們的心理,通過人們的內心意識。道德是壹種內在的強制力。調整的範圍並不完全相同,法律調整的範圍主要是人的行為,人的行為以及與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道德調整的範圍比法律要廣得多,幾乎涉及社會生產、生活、交往中人們的所有領域、活動和人際關系,涉及人們的外在行為、內在思想和動機。法律調整的對象大部分也能被道德調整,道德調整的對象不壹定能被法律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四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