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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章建築的最新規定

違法建築是指違反規範性法律文件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未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許可,或者超出批準許可範圍進行建築活動所產生的,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為違法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建築物和其他建築設施。違法建設行為主要違反涉及公眾利益的有關施工許可的法律規定。是典型的行政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法的負面評價和行政法律責任。對於違法建設的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是指行政處罰。違章建築的處理有兩層含義:壹是指行政管理部門如何對待違章建築行為和違章建築,對違章建築采取什麽措施,如何依法采取這些措施。二是指如何從社會本位和綜合效益的角度設計制度,使違法建築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最小化,更好地利用違法建築,防止資源浪費。

對違法建築的行政處罰方式應嚴格依照《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符合現行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違章建築壹般有哪些處罰?

(壹)責令違法建築立即停止施工;

(二)對僅違反法律法規,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但不妨礙公眾利益的,責令補辦手續;

(四)對違反法律、嚴重妨礙公共利益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

綜上所述,最新的違章建築條例的制定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建議違反法律法規,輕微妨礙公眾利益的,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並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應當處以罰款;違反法律規定,嚴重妨礙公共利益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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