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體質。是壹切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2.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包括各種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以及各種行政法,其中對各種違反行政法的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
3.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行政法律,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4.當地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行政管理、行政處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
5.行政法規。由國務院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政府依據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制定。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依法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制定。
行政處罰的原則如下:
1,罪刑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平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護當事人陳述權利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的立法依據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壹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