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論要約與邀請的區別

論要約與邀請的區別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標準是不同的: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誘導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邀請另壹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要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壹旦承諾的可能性。因此,要約發生後,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都應具有約束力。要約人違反有效要約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要約邀請不是壹種意思表示,而是壹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完整、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給要約人造成的損害。特別需要註意的是,既然允許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協議解除合同,那麽合同成立前的要約也應予以撤銷。

必須有嚴格的條件允許要約人有權取消已經生效的要約。如果法律上對要約的撤銷沒有限制,允許要約人隨意撤銷要約,那麽事實上將否定要約的法律效力,導致要約的性質發生變化,給受要約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那麽,如何限制要約的撤銷呢?我認為:(1)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要約以其他形式不可撤銷,或者(2)雖然要約沒有明確表示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那麽要約就不應當撤銷。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後,基於對要約的信賴,已經支付了壹定的承諾準備費用的,有權要求要約人給予適當的補償。

(B)要約的廢止

所謂要約的消滅,是指要約失去了法律約束力,即不再受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約束。要約消滅後,受要約人也喪失了承諾能力,即使他向要約人表示了承諾,也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要約的消滅主要有幾個原因:第壹,要約有效期屆滿後,如果要約中明確約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必須在該期限內作出。超過此期限,要約自動失效,承諾不能被接受。第二,受要約人拒絕要約。拒絕要約意味著受要約人不接受要約中規定的條件。拒絕要約的方式有很多種,既可以是明確表示拒絕要約的條件,也可以是拒絕而不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也可以表現為限制、變更或者擴大要約的實質內容而形成反要約,但在後壹種情況下,不僅表明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還向要約人提出了反要約。拒絕要約後,受要約人也可以撤回拒絕通知,但撤回拒絕通知只有在拒絕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時才能生效。

在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通知中,未改變要約的實質性內容,但改變了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要約人未及時提出異議,因此這種承諾不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是,如果VIP事先聲明要約的任何內容不得變更,則受要約人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也具有拒絕要約的效力。第三,要約人撤回或者撤銷要約。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受要約人可以撤回或者撤銷要約。壹旦撤回或撤銷,要約將不再有效。第四,因要約人死亡,要約無效。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突然死亡。未來合同需要要約人本人履行的,要約人死亡不影響要約的效力。壹般來說,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法人所作出的要約自然失去效力。

  • 上一篇:大學生招聘條件及待遇
  • 下一篇:交警扣留駕照多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