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不是法律文件的名稱,而是羅馬奴隸國家所有法律制度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包括從羅馬國家到7世紀西羅馬帝國的法律。
二、羅馬法的歷史演變
1,王政時代(公元前8世紀-公元前6世紀)。
從原始社會末期到城邦社會(國家尚未形成)的演變。圖利烏斯的改革廢除了原有的以血緣為基礎的三個氏族部落,按照地理原則將羅馬劃分為四個地區。這壹改革標誌著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最終形成。直到第七代君王才完成。王權時期主要是習慣法,來源於古代氏族的習慣和各種社會習俗。
2、* * *和句號。
寡頭壟斷,兩個執政官加上元老院,在最長六個月的特殊時期從元老院中決定壹個獨裁者。* * *和時期,隨著奴隸經濟的發展;隨著階級矛盾的激化,成文法開始出現。制定於公元前5世紀中葉的《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最早的立法文件。此外,還有各種會議制定的法律、參議院的決議、行政長官的通知和法學家的回答。民國後期,羅馬成文法得到進壹步發展。
3.帝國時期是羅馬帝國。
早期:皇帝由元老院選舉產生,國家分為兩部分,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維被稱為“奧古斯都(元首)”在帝國初期,羅馬法學家的活動日益加強。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兩派思想,進而出現了五位著名的法學家。羅馬法學家的著述和壹系列司法實踐活動使羅馬法適應了社會的需要並不斷發展。帝國初期,詔令逐漸成為法律的主要來源,元老院和各種會議的活動日益受到限制。
後期:公元前395年,羅馬帝國壹分為二,東羅馬帝國繼續維持奴隸制,後成為拜占庭帝國;西羅馬帝國被德國人消滅,直接進入封建制度。帝國後半期,詔令在法律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在帝國的後半期,鑒於羅馬奴隸制社會的解體,統治集團迫切要求將現有的法律以特定的形式統壹起來,編成法典,從而形成了影響深遠的羅馬法典化傳統。公元6世紀中葉,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時,先後完成了《查士丁尼法典》、《教義匯編》、《法律階梯》四部法律文獻,統稱為中世紀國家法律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