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視權的主體是離異父母及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應予以配合。
2.探望權的行使,是指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者雙方生效的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3.探視權的終止。探視權的行使以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前提。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認為行使探視權有害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終止探視權。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的,可以中止其探視權。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恢復探視權。
4.恢復探視權,即中止消失後,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
5.參觀的方式。目前,實現兒童探視權的途徑之壹是短暫而靈活的探視。壹種是停留,壹般是很長壹段時間,時間地點可以通過父母協議或者法院判決來約定。
6.探視時間、探視方式和探視時間可由離婚雙方約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對探視權有什麽規定?
探視權又稱會見交流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所享有的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短期探視、接觸、會見、交流和生活的權利。
“探視權”不同於“代訪權”,司法機關無權將後者從前者“延伸”。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享有探視權的主體只有父親或母親,且必須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無其他民事主體,包括祖父母、曾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享有這壹權利。相比較而言,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父母在是否允許探視的問題上顯然應該有更大的決定權,因為他們是監護人和照顧人,屬於監護的範疇,通常應該有權決定探視的人。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