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開業醫生法》的規定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但是應當註意避免對患者造成不良後果。醫師開展實驗性臨床治療,應當經醫院同意,並經患者本人或者家屬同意。
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並及時解答其咨詢;然而,應該避免給患者帶來不良後果。
四、《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征得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取得家屬或者相關人員的同意和簽字。
動詞 (verb的縮寫)《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其病情、診斷和治療的知情權。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向患者作出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告知患者家屬。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診斷、治療活動: (壹)具有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檢查、治療;(二)因患者特殊體質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患者造成不良後果和危險的檢查治療;(3)臨床試驗檢查和治療;(四)可能給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這是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壹般義務。
此外,如需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應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書面同意。告知擬采用的方案和備選方案的優缺點,如果上述說明不適合患者,如果會引起患者悲觀、恐懼和沈重的心理負擔,不利於治療,醫務人員應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有權了解適當的替代醫療和護理方法、實質性風險、醫療記錄、實驗室檢查和其他與他們的疾病有關的信息。在了解自己病情和醫療行為風險的基礎上,患者做出是否同意醫療措施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