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現原審判決錯誤怎麽辦?錯判如何反映,投訴如何處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和《監獄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的,應當轉交作出原判決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根據法律規定,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附有關調查材料,交由作出原判決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認定原審判決錯誤的材料來源包括:被執行人的上訴狀;被執行機關或法院、檢察機關、公安部門發現的;以及其他市民的投訴。罪犯申訴是指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為自己的刑事判決有錯誤,向執行機關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原判刑罰的行為。執行機關應當及時轉交罪犯的申訴書,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撓或者扣壓,不得因罪犯抗拒改造表現不好而對其進行處罰。第二,如何處理誤判的申訴,要仔細考察。發現原審判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審案件進行再審,並及時審查罪犯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認定刑罰數額犯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與案件主要事實依據有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經審查,發現判決沒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函告移送材料的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如果罪犯的投訴被認為沒有根據,投訴可能會被駁回。上訴期間,原判決不停止執行。根據監獄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等執行機關提交的處理意見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請求復核的監獄等執行機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