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有四種繼承方式: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是指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承擔被繼承人的生、養、葬義務,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轉移給扶養人。這種方法主要出現在老人沒有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的情況下,按照親屬關系的遠近,由法律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有兩種以上的繼承,在四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最有效,遺贈次之,法定繼承最無效。
關於親屬繼承順序,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是: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