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約責任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承擔:
(1)繼續履行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二)補救措施,是指債權人在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可以根據合同的履行要求債務人采取的補救措施;
(3)損害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此外,當事人還可以設置免責條款,限制和免除自己未來可能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的事先約定從根本上是由契約自由原則決定的。這種約定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賠償確定的困難,有利於合同糾紛的及時解決,也有助於限制當事人未來可能承擔的風險。同時可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但是,承認違約責任的任意性,並不意味著否認和弱化違約責任的強制性。為了保證當事人設定的違約責任條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法律也應介入其約定。如果協議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將被宣布無效或撤銷。
二、民法典簡述違約責任的特征?
(1)違約責任產生的條件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義務又稱合同債務,與違約責任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債務是責任的前提,債務是原因,責任是結果,沒有債務就沒有責任,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後果。責任的實現不取決於違約方的意思表示,違約方是否願意不影響債務的實現。可見,責任體現了壹種強烈的國家強制力。正是由於責任制度的存在,才能有效地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才能給予債權人充分的救濟。
(2)違約責任是相對的。如上所述,合同關系是相對的,這就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這種相對性意味著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中的當事人之間,等於合同關系之外的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