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為什麽留置權在失去占有時消失,質押卻沒有?原理是什麽?

為什麽留置權在失去占有時消失,質押卻沒有?原理是什麽?

1.留置權是壹種合法的擔保權益。它基於特定的法律關系占有標的物,對物的占有是其生存要求。也就是說,留置權人不具有基於留置權的占有權,而是建立了基於占有的留置權。壹旦失去了占有權,留置權當然會消失。

2,這不同於先質後占有的質押。質權人失去占有後,如果質權人基於自己的意願將被占有的質押物返還出質人,則質押物消滅。

3.如果可以追回相應的占有損失,質押不消滅,但可以返還給基於質押的第三人或出質人。

因此,留置權在失去占有時消失,但質權卻不壹定。

4.在中國,留置權是壹種法定擔保權益。對於留置權消滅的特殊原因,壹般物權法文件大多規定了以下三個方面:即“等值擔保的提出、占有的喪失、債權償還期的延遲”。或許是因為人們對留置權消滅的三個特殊原因過於熟悉而變得無知。總之,人們習慣於留置權消滅的特殊原因,研究甚少。

5.從法律史的角度來看,現代民法中的留置權起源於羅馬法惡意抗辯和欺詐抗辯中的拒絕付款權。在現代民法法典化過程中,大陸法系國家的留置權有兩種立法體例:壹是債權留置權,羅馬法、法國法、德國法沿襲;壹種是物權留置權,瑞士法、日本法和我國臺灣省法均沿襲了這壹制度。

6.債權人對留置權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在的前提。當留置權人失去對留置權的占有時,留置權將消滅。當留置權人被剝奪對留置權的占有時,不能給予留置權而要求返還,只能依據侵權法要求返還留置權。拿走留置物的行為是盜竊或搶劫財物的犯罪行為。

7.留置權制度的起源留置權制度是世界各國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壹項重要擔保制度,但與抵押和質押相比,其適用範圍較窄。它起源於羅馬法。當時它只是作為壹種訴訟抗辯權出現,不具有物權效力。

8.債權人留置權是指民法規則中留置權僅具有債權效力。債權人有權在相對人處理債務履行之前拒絕支付其已經占有的財產。物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為擔保債權的償還而享有占有債務人財產的獨立的法定物權。

別除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因債務有抵押物而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單獨的、優先的受償權利。這種權利在破產法理論中稱為別除權。它繼承於破產人特定財產中存在的擔保物權的排他性優先效力,而不是破產法創設的。別除權的名稱是因該權利在破產程序中的特點而命名的。

  • 上一篇:非法采礦怎麽處理?
  • 下一篇:渭南市物業服務收費實施細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