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湖州市中心城區、吳興區和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征地補償實行綜合價格。該區域的綜合價格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除房屋和工作費用以外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組成。補償標準是:
65,438+0.水田、旱地、菜地、園地、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為4萬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為1.44萬元/畝,安置補助費為1.98萬元/畝(人均耕地高於或等於1畝的,人均耕地低於)
2.其他土地征地補償費20000元/畝。
(2)湖州中心城、吳興區、南潯區規劃鎮外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采用產值倍數法計算,但年產值不得低於省廳《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征地工作的通知的若幹意見》(浙土資發[2003]21號)文件規定的1.5元
二、安置人數的計算
征地安置人員數量按征地前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被征地安置人員戶口由農業戶口變更為非農業戶口。征地安置的基準日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土地的時間。
三、征用土地補償費的使用
在城市規劃區內,對年滿18周歲的被征地安置人員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人從征地補償費中提取23000元(17800元安置補助費和5200元土地補償費)作為基本生活保障費。同時,在市區範圍內征用土地的,從每畝土地補償費中統壹提取2000元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費。基本生活保障費和統籌費由市國土資源局在征地時統壹收取,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賬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對不符合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18周歲以下的征地安置人員,給予壹次性生活補助13000元。剩余的征地補償費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管理和使用。
四、實施土地安置
對被征地農民多形式多渠道安置,征地較多的鎮周邊村,按照城市規劃和依法用地實際開發建設總用地的5-7%集中成片,壹次性核定到村集體作為安置用地。安置用地在實際使用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嚴格規範征地秩序
為保證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進壹步規範征地秩序,征地必須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由市統壹征地機構實施。任何單位、組織、團體和個人不得直接征用集體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內容,依法征用土地並給予補償,被征地單位不得要求額外補償。征地補償按規定到位後,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拖延交付土地。
六、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10月1日起施行,原滬[1999]72號文件停止執行。本通知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2003年3月24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