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比例不得低於80%,與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壹地區的崗位不得提供給退役士兵。
2.放寬安置名額限制。
服役期間,父母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士兵可以隨父母安置,也可以安置在配偶壹方。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大城市安置的,需要符合當地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
3.享受就業補貼。
選擇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回地方後放棄工作安排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退役士兵壹次性退休費和選擇在部隊自主擇業時應領取的壹次性補助金之和的80%給予補貼,還可以享受創業優惠待遇。
4.相關保險的延續。
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工作期間,按照在軍區服役的年繳費工資參加安置地區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隊由人民政府支付,個人繳費由個人支付。
法律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條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擇業、安排工作、退役供養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和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義務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收或聘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和聘用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