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由來:65438+2009年底20世紀初,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壹些商標獲得了很高的知名度,抄襲和冒用這些馳名商標推銷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嚴重。1911年,在修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華盛頓外交會議上,法國率先提出了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問題。1925年,在海牙外交會議上,荷蘭等國再次提出保護馳名商標的建議,並最終在《巴黎公約》中增加了保護馳名商標的條款,這是世界上保護馳名商標的原始法律文件——著名的《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此後,不僅《巴黎公約》成員國開始保護馳名商標,其他壹些國家也逐漸加入了保護馳名商標的行列。
中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歷史演變:
◆第壹階段是直接適用巴黎公約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階段(1985-1995)。1982年8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開始恢復和加強對商標的法律保護。1985年3月,中國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逐步開始探索馳名商標的保護。1993年7月,國務院修改《商標法實施細則》時,增加了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在英文版的《商標法實施細則》中,“馳名商標”和“馳名商標”兩個詞是相同的。
第二階段,通過《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1996-2000)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和保護。
◆第三階段是通過《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階段(2001至今)。2001年,我國第二次修訂了《商標法》,隨後頒布了《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內容,從而將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依據從部門規章上升為國家法律法規,大大加強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迄今為止,我國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規定與TRIPS協議等國際規則完全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