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的裁判文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公司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4.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人民法院或者公司審批機關對清算報告進行備案確認的確認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確認,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確認。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股東大會主席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確認。
◆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有獨資公司提交的確認文件。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確認文件。
◆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人民法院、公司審批機關已對清算報告簽署備案確認意見的,可不提交此材料。
◆公司在破產程序後辦理註銷登記的,不提交此材料。
5.確認清算報告。公司在破產程序結束後辦理註銷登記的,不提交該材料,但提交人民法院關於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6.清算組成員申報通知書。公司在破產程序後辦理註銷登記的,不提交此材料。
7.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清算報告中已提供完稅證明原件的,可不單獨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本。
9.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
10.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註意:
1.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適用本準則。
2.因合並、分立導致公司註銷的,無需提交第四、五、六項材料,提交合並協議或分立決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