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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的時間規定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被告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

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也就是說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是起訴狀副本收到之日起15日。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則駁回該命令。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案被告;2.必須在法定答辯期內(被告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15天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考慮。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案件的實質性審理。經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上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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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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