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但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計件工資。實際操作中按照前12月平均工資、正常生產月份計件工資、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有壹點是肯定的,如果實行計件工資,停工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依據是:2004年6月5438+10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第12條第二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可以查看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工傷支付相關規定。
法律客觀性:
工傷期間的工資如何計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實踐中,工傷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視不同情況而定:1,工傷不是很嚴重,只有幾天。如果是工傷這種情況,工傷的醫療費用需要醫院開證明,再由企業相關部門報銷,審批後報銷100%。同時,期間夥食費按公司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補償。當然,這期間請假不能算作曠工。2.因意外傷害或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的。在這種情況下,相關法律法規是非常明確的,企業應該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薪留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放。嚴格來說應該是工傷前65438+2月平均工資。3、超過12個月的停工帶薪。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果企業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派遣,個人應先與公司協商。如果公司給的東西他不滿意或者低於規定標準,要及時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希望我們的文章能在妳迷茫的時候給妳壹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