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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條例是什麽?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範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三條護士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護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都應該尊重護士。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護士到農村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護士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護士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護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護士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者白求恩獎章,受到表彰和獎勵的護士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對長期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應授予榮譽證書。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做出突出貢獻的護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擴展數據

對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衛生行政法規、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事故的;

(四)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的;

(十二)未報告醫療事故或者傳染病疫情,患者疑似受傷或者非正常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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