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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繼承的免費法律咨詢

法律分析:第壹,概念

繼承是指死者生前享有財產並轉讓給他人的,是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財產是遺產;依照法律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法定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為繼承權。

二、繼承方式分為以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是指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承擔被繼承人的生、養、葬義務,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轉移給扶養人。這種方法主要出現在老人沒有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的情況下,按照親屬關系的遠近,由法律確定的順序。如果同時有兩種以上的繼承,在四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最有效,遺贈次之,法定繼承最無效。

三、繼承權的喪失,是指被繼承人遺囑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者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被人民法院取消資格。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四,繼承順序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順序。繼承按以下順序: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1條。遺產繼承始於死者死亡之時。如果幾個有血緣關系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難以確定,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有不同代,推定長輩先死;同代的推定同時死亡,互無繼承。

《民法典》第122條是指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處分遺產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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