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需要將起訴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起訴書中指控的罪行有明確的事實,它應該決定舉行審判。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如果妳能提供委托書,並且我確認是當事人自己簽字的,起訴書是有效的,法院應該采納。如果起訴書沒有得到原告的授權或者沒有原告的指紋確認,起訴狀無效,應當重新起草。
法律明確規定,起訴書必須由本人簽名並按手印,註明起訴日期。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393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證人在開庭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對於在審查逮捕起訴期間提出的,經核實沒有非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通知人民法院、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並根據核實的情況做好庭審準備。對於新的材料或者線索,可以要求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說明取證的合法性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民法
第171條
_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