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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派出所訊問違法嫌疑人可以戴手銬嗎?

是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下列任務。對於犯罪分子可能逃跑、殺人、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沒有確鑿的犯罪證據,警察不能隨便給當事人戴上手銬。警察只能帶當事人去公安機關詢問,配合了解真相和過程。如果警察不知道犯罪事實,執法時給當事人戴上手銬是不合適的,也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遇有可能逃跑、作案、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犯罪分子,可以使用手銬、腳鐐。

所以,為了防止逃跑,可以用手銬。壹般逮捕罪犯或嫌疑人;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都可以使用。有逮捕證的情況下可以戴手銬,或者行政拘留期間不服從管理(行政拘留不需要逮捕證,壹般情況下不會戴手銬)。在沒有確認嫌疑人違法的情況下,警方只調查了該排,從未給此人戴上手銬。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傳喚必須使用合法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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