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屬地管轄原則。國家對其境內的壹切人、事、物,無論是國民還是國民,都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轄權,但國際法中根據國家主權豁免和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享有豁免的除外,只要進入壹國領土,就立即受該國的屬地管轄。屬地管轄權是國家管轄權的基礎。2.屬人管轄權原則。國家有權對所有擁有自己國籍的人行使管轄權,無論他們是住在國內還是國外,這是基於國籍。根據國籍管轄權,國家可以對其所有國民行使管轄權,無論他們身在何處。屬人管轄權是附屬的。3.保護性管轄原則。國家有權在保護本國切身利益的基礎上,對外國人在外國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當國際社會主張對外國人在境外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時,其犯罪壹般僅限於直接針對國家本身的犯罪和針對本國國民的犯罪,這是世界公認的。保護性管轄權是國家屬地管轄權的例外。4.普遍管轄權原則。國家有權根據國際法對某些特定的國際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而不論犯罪人的國籍和犯罪的地點和地點。這種管轄權的基礎不是屬地管轄權原則、屬人管轄權原則,也不是屬地管轄權的主客觀適用,而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和全人類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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