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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預征用公告具有可訴性嗎?

可操作的:

1,征地公告可訴;

2.當事人可以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解決。裁決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經政府協調,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裁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從以上可以看出,強制發布公告的行為屬於原則上不可訴的行政行為。但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內容與征地批復批準的征地範圍、用途、面積、補償標準不壹致為由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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