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廣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綱領性文件。《辦法》規定,警務輔助人員作為公安機關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規章制度,承擔相應的職責和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警務助理的職位分為三類:行政、技術和安保及執勤。《辦法》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的任用、考核、報酬、保險待遇等具體事項,明確了警務輔助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其中,警務輔助人員的聘任需要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考核評估是每年都要進行的壹項常規工作,工資福利待遇要與職業性質和表現相對應,保險待遇也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的規定發放。
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有什麽具體要求?警務輔助人員在上崗前需要經過壹定的培訓和考核,確保熟悉本單位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掌握必要的法律和專業技能。《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每年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考核評價,評定其工作素質和能力水平,並記入警務輔助人員檔案。考核評價應當綜合考慮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表現、知識技能、遵紀守法等因素,評定其崗位等級和報酬。
《廣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為廣東省公安機關管理警務輔助人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明確職責和工作要求,積極履行職責,保障公安工作順利開展。同時,公安機關也要為警務輔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培訓和考核機制,促進其職業發展,提高工作效率。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第二條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募、管理、履行職責、保障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招錄,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職責,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主要包括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文職和輔警人員。公安機關招聘從事餐飲、保潔、保安等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社會誌願者等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範圍。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