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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墾總局和華僑農場管理局所屬單位勞動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壹條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頒布四項勞動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結合農墾總局和華僑農場管理局所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農墾總局和華僑農場管理局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以下簡稱兩局所屬單位)。第三條省農墾總局和佛橋農場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兩局所屬單位在招收工人時,應取消“頂替子女”制度和“內部招收”的辦法,在當地勞動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工人,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兩局下屬單位聘用常年在外工作的職工,統壹實行勞動合同制(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兩局所屬單位聘用合同制工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並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認證後生效。第六條兩個市政局所屬單位的下列職工,經批準調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單位的,仍可安排為全民所有制固定職工(調入經濟特區的,按特區有關規定辦理;

(壹)原中專、技校畢業生和分配到農場的城鎮退役士兵為正式工人;

(二)原全民所有制單位調入農場工作的;

(三)原已落實政策的歸僑、臺胞為正式職工;

(四)粵府[1983]108號文下發前已被吸收為固定工的。

調入地區的技工學校畢業生和城鎮退役士兵已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按調入地區的規定辦理。第七條兩局所屬單位的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由兩局統籌(兩局駐穗單位已參加地方統籌的,仍由地方統籌),分別管理;當地農業銀行應設立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專用賬戶,並按規定支付利息。

實行各種承包責任制,不按標準工資按月發放工資的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屬於用人單位應繳納的部分,可按其基本工資或參照承包額(具體數額由兩個市政局確定)按絕對額繳納。第八條兩局所屬的海南、銅市、粵西、粵東農墾總局和省農墾總局可成立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和勞動服務公司,分別負責管理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其管理費可從勞動保險基金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第九條兩局所屬以外的國營和地方國營農林茶場,可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第十條《通知》中需要由市(地)確定的具體問題,兩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勞動局備案。第十壹條凡我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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