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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對虛假宣傳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如下(1)調整範圍不同。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的壹種形式,它包括虛假廣告。虛假廣告壹定是虛假宣傳,但虛假宣傳不壹定是虛假廣告。虛假廣告屬於壹個概念,虛假宣傳屬於壹個概念。《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2)調整的主體不同。虛假廣告的主體是廣告主(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虛假宣傳的主體通常是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虛假廣告的主體包括虛假宣傳的主體,虛假宣傳的主體範圍相對較窄。(3)調整的對象不同。虛假廣告調整的是壹切廣告行為,即“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者自費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產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虛假宣傳調整的是宣傳行為,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已經涵蓋了各種能夠讓公眾知曉的宣傳形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至十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醫療機構有前款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予以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該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或者執業許可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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